预包装茶叶标签,你用对了吗?

2023.03.17
作者:杜颖颖 来源:质检中心

01 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02 预包装食品标签现行国家标准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茶叶标签执行标准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预包装茶叶可以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但如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GB 28050-2011 执行。

 

03 预包装茶叶及相关制品标签应包含的标示内容

1)基本要求

2)食品名称位置醒目,标示清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配料表

标示具体名称;按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超过2%的配料)。

调味茶中加入的食用香精、香料,可以标示为“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4)配料的定量标示

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又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茶叶中一般用不到。

5)净含量和规格

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茶叶中一般用g或者kg为主,如: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如下: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茶叶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规格的标示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如:

 多件同种类的

多件不同种类的

 

6)生产者/经销者名称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茶叶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

进口预包装茶叶应标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

7)生产者/经销者地址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茶叶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地址。

进口预包装茶叶应标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地址。

8)生产者/经销者联系方式

应当标注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

进口预包装茶叶应标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联系方式。

9)产地

应当标注茶叶生产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级市地域。

进口预包装茶叶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10)生产日期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茶叶的生产日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如下:

当同一个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的单件预包装茶叶时,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茶叶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茶叶的生产日期。

11)保质期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茶叶的保质期。当同一个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茶叶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茶叶的保质期计算。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茶叶的保质期。

12)贮存条件

预包装茶叶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1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茶叶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14)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茶叶(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15)质量等级(根据产品标准情况确定是否需要)

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相应地,如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未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不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如需了解更多的细节,可自行查阅GB 7718-2011 。

04 预包装茶叶及相关产品标签常见问题

1)标签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产品名称叫“等风来”,从名称上完全看不出属于哪类茶叶或制品,如其为白牡丹,名称应标识为“等风来(白牡丹)”;如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3738.2,但产品名称中未体现中小叶种红茶或大叶种红茶字样。

2)配料表标示不规范。如有些调味茶,相关配料没标全。

3)产地标注有误。要求标注是生产产地,实际标注成原料产地。

4)产品执行标准和质量等级不匹配。如采用GB/ 14456.1(该标准里面并未划分产品等级) ,产品等级标注了特级。

5)标签信息不全;

6)标签使用繁体字。在基本要求中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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